瑞士聯(lián)邦內(nèi)政部已批準修訂食品接觸材料法規(guī),該法規(guī)于2019年12月1日起生效。
過渡性規(guī)定:
a) 不符合特定遷移要求(第2a點)的接觸食品的塑料材料,可在2020年5月31日前依照前法進口、生產(chǎn)、貼標和銷售。
b) 不符合其他修訂要求的食品接觸物品或材料可在2020年11月30日前依照前法進口、生產(chǎn)、貼標,可以銷售直至庫存耗盡。
主要修訂如下:
1.食品接觸材料的授權物質
針對制造印刷油墨、接觸食品的塑料和硅膠的授權物質,除相應附件所列物質外,對于已授權使用的酸、酚類或醇類,其鋁鹽、銨鹽、鋇鹽、鐵鹽、鉀鹽、鈣鹽、鈷鹽、銅鹽、鋰鹽、鎂鹽、錳鹽、鈉鹽和鋅鹽也允許使用。
2. 塑料材料
a) 對于接觸食品的塑料材料的特定遷移要求,可以添加作為食品調(diào)味品的物質。
b) 在塑料材料的符合性聲明中,應聲明接觸食品的表面積與體積之比的最大值,并聲明已驗證其符合性(或同等信息)。
3. 玻璃、搪瓷和類似材料
接觸食品的玻璃、搪瓷和類似材料將不再需要符合性聲明。
4. 再生紙和紙板
a) 只可使用由未經(jīng)印刷的新鮮纖維生產(chǎn)廢料制造的再生紙和紙板,且纖維生產(chǎn)廢料須符合特定要求。
b) 同樣,它們不得將對人類健康有害,或對食品的成分和感官特性造成不可接受的改變的物質遷移到食品中。此外,還應遵守良好生產(chǎn)規(guī)范(GMP)。
5. 石蠟和蠟
用于制造食品直接包裝的石蠟和蠟應符合瑞士藥典(Pharmacopoea Helvetica)的要求。歐洲藥典(Pharmacopoea Europaea)不再適用。
6. 清漆和涂層
a) 在法規(guī)中應增加針對清漆和涂料的新條款。 “清漆和涂層"是指主要由有機材料制成的成品材料,其中有機材料作為薄膜應用于基材上,以形成一道非自承的保護層或賦予底材某些技術性能。
b) 清漆和涂層應符合所述的具體要求,并進行測試。
c) 在所有銷售階段(除零售階段外),帶有清漆或涂層的物品應附有書面聲明。其責任人應能在收到要求起10日內(nèi)提供合適的證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