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聯(lián)邦內(nèi)政部已批準修訂食品接觸材料法規(guī),該法規(guī)于2019年12月1日起生效。
過渡性規(guī)定:
a) 不符合特定遷移要求(第2a點)的接觸食品的塑料材料,可在2020年5月31日前依照前法進口、生產(chǎn)、貼標和銷售。
b) 不符合其他修訂要求的食品接觸物品或材料可在2020年11月30日前依照前法進口、生產(chǎn)、貼標,可以銷售直至庫存耗盡。
主要修訂如下:
1.食品接觸材料的授權物質(zhì)
針對制造印刷油墨、接觸食品的塑料和硅膠的授權物質(zhì),除相應附件所列物質(zhì)外,對于已授權使用的酸、酚類或醇類,其鋁鹽、銨鹽、鋇鹽、鐵鹽、鉀鹽、鈣鹽、鈷鹽、銅鹽、鋰鹽、鎂鹽、錳鹽、鈉鹽和鋅鹽也允許使用。
2. 塑料材料
a) 對于接觸食品的塑料材料的特定遷移要求,可以添加作為食品調(diào)味品的物質(zhì)。
b) 在塑料材料的符合性聲明中,應聲明接觸食品的表面積與體積之比的最大值,并聲明已驗證其符合性(或同等信息)。
c) 應修訂附件4(驗證遷移限值符合性的測試方法)。
3. 玻璃、搪瓷和類似材料
接觸食品的玻璃、搪瓷和類似材料將不再需要符合性聲明。
4. 再生紙和紙板
a) 只可使用由未經(jīng)印刷的新鮮纖維生產(chǎn)廢料制造的再生紙和紙板,且纖維生產(chǎn)廢料須符合特定要求。
b) 同樣,它們不得將對人類健康有害,或對食品的成分和感官特性造成不可接受的改變的物質(zhì)遷移到食品中。此外,還應遵守良好生產(chǎn)規(guī)范(GMP)。
5. 石蠟和蠟
用于制造食品直接包裝的石蠟和蠟應符合瑞士藥典(Pharmacopoea Helvetica)的要求。歐洲藥典(Pharmacopoea Europaea)不再適用。
6. 清漆和涂層
a) 在法規(guī)中應增加針對清漆和涂料的新條款(第40a條和第40b條)。 “清漆和涂層"是指主要由有機材料制成的成品材料,其中有機材料作為薄膜應用于基材上,以形成一道非自承的保護層或賦予底材某些技術性能。
b) 清漆和涂層應符合附件13所述的具體要求,并根據(jù)附件4進行測試。
c) 在所有銷售階段(除零售階段外),帶有清漆或涂層的物品應附有書面聲明,其中含有附件14中所要求的信息。其責任人應能在收到要求起10日內(nèi)提供合適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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