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3日,歐盟在其官方公報上發(fā)布修訂指令(EU) No 2020/1245。主要對FCM塑料法規(guī) (EU) No 10/2011的附錄I、II、IV和V進行修訂。該指令將于官方公布20天后生效。在2021年3月23日之前首次投放市場且符合舊法規(guī)的食品接觸塑料材料及制品,允許繼續(xù)投放市場至2022年9月23日,直到庫存耗盡。
此次修訂的主要內容如下:
01、新增表 1“塑料材料和制品遷移物質的遷移限量(SMLs)通用清單”(見下表),增加了包括鑭系金屬鑭、銪、釓、鋱在內共24項金屬(或相應鹽類)物質。

*總鉻的檢出限應為0.01mg/kg。如有證據(jù)表示不含六價鉻,總鉻限量可為3.6mg/kg。
**鑭系元素遷移之和應小于0.05mg/kg。
02、初級芳香胺依然不得檢出,此次主要是修訂檢出限。列于REACH法規(guī)附錄XVII中的初級芳香胺,檢出限為0.002mg/kg。不在REACH中的初級芳香胺,遷移總量不超過0.01mg/kg。

03、修訂重復使用制品的測試條件。應進行三次遷移試驗,每一次的特定遷移結果不能超過前一次,否則視為不穩(wěn)定材料。對于不穩(wěn)定材料,即使三次遷移結果都合格,也無法為產(chǎn)品下符合性判定。
04、新增試驗編號為OM0的測試條件(40°C,30分鐘),適用于不超過30分鐘的低溫或室溫下與任何食物接觸的情形。
05、在OM4的測試條件中添加了“或回流”字樣,適用于在技術上難以在100°C下完成的遷移測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