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8日,歐盟委員會批準和發(fā)布法規(guī)(EU) 2023/923,修訂REACH法規(guī)(EC) No 1907/2006附錄XVII,在第63項關(guān)于鉛和鉛化合物的限制項中,增加對聚氯乙烯(PVC)材料與物品的鉛和鉛化合物含量要求。
修訂將于2023年5月28日生效。除豁免外,修訂將于2024年11月29日起執(zhí)行。
15. 若鉛在氯乙烯的聚合物或共聚物(PVC)材料中的濃度等于或大于0.1%(以重量計),則不得投放市場或用于PVC生產(chǎn)的物品。
16. 第15段將從2024年11月29日起執(zhí)行。
17. 作為豁免,第15段不適用于含有再生軟質(zhì)PVC的PVC物品,直至2025年5月28日。
18. 作為豁免,第15段不適用于含有再生硬質(zhì)PVC的以下PVC物品,直至2033年5月28日。前提是鉛在再生硬質(zhì)PVC中的濃度小于1.5%(以重量計):
用于建筑物和土木工程的外部的型材和板材,不包括甲板和露臺;
用于甲板和露臺的型材和板材,但該再生PVC須被用于中間層,并且完全被一層PVC或其他材料所覆蓋,其覆蓋層的鉛濃度小于0.1%(以重量計);
用于建筑物和土木工程的隱蔽空間或空隙的型材和板材(在正常使用期間不可接觸,不包括維修期間,例如,電纜管道);
建筑物內(nèi)部使用的型材和板材,但安裝后,面向建筑物使用區(qū)域的型材或板材的整個表面,須使用PVC或其他材料制成,其表面的鉛濃度小于0.1%(以重量計);
多層管道(不包括飲用水管),但再生PVC須被用于中間層,并且完全被一層PVC或其他材料所覆蓋,其覆蓋層的鉛濃度小于0.1%(以重量計);
配件,不包括用于飲用水管的配件。
從2026年5月28日起,從(a)至(d)點提及的各類物品中回收的硬質(zhì)PVC,只能被用于生產(chǎn)這些類別中任一類別的新物品。
含有再生硬質(zhì)PVC的PVC物品,且鉛在PVC的濃度等于或大于0.1%(以重量計),該PVC物品的供應(yīng)商應(yīng)確保在將這些物品投放市場之前,明顯、清晰和不可磨滅地標示: “Contains ≥ 0,1 % lead”(“含有≥ 0.1%鉛”)。若由于物品性質(zhì)而無法在物品上進行標示的,則應(yīng)在其包裝上進行標示。
含有再生硬質(zhì)PVC的PVC物品供應(yīng)商,應(yīng)按成員國執(zhí)法部門的要求提交書面證明文件,以證明這些產(chǎn)品中的PVC的回收來源聲稱的真實性。由機構(gòu)出具的可追溯性和回收成分證書,例如根據(jù)EN 15343:2007或同等認可標準出具的證書,可用于證明在歐盟生產(chǎn)的PVC物品的此類聲稱的真實性。對進口物品中PVC的回收來源聲稱,應(yīng)附有由獨立第三方機構(gòu)出具的可追溯性和回收成分的證書以提供同等證明。
在2028年5月28日及之前,歐盟委員會將根據(jù)新的科學(xué)信息對本段的要求進行審查,并視情況作相應(yīng)修改。
19. 作為豁免,第15段不適用于:
鉛酸電池中的聚氯乙烯-二氧化硅隔板,豁免至2033年5月28日;
第1段所涵蓋的物品,且滿足第2段至第5段的豁免條件。以及第7段所涵蓋的物品,且滿足第8段和第10段的豁免條件;
以下指令和法規(guī)范圍內(nèi)的物品:
食品接觸材料(FCM)法規(guī)(EC) No 1935/2004;
RoHS指令2011/65/EU;
包裝指令94/62/EC;
玩具安全指令2009/48/EC。
20. 作為豁免,第15段不適用于2024年11月28日及之前已投放市場的PVC物品。
我們秉承科學(xué)嚴謹?shù)墓ぷ鲬B(tài)度,以客戶為中心,高效統(tǒng)籌安排測試計劃,竭力縮短測試時間的周期,為客戶提供快捷、公正的第三方咨詢檢測等服務(wù)。服務(wù)區(qū)域遍布廣東廣州、深圳、東莞、佛山、中山、珠海、清遠、惠州、茂名、揭陽、梅州、江門、肇慶、汕頭、潮州、河源、韶關(guān)及全國各地如您有相關(guān)產(chǎn)品需要咨詢,歡迎您直接來18165787025咨詢我司工作人員,獲得詳細的費用報價與周期方案等信息,深圳訊科期待您的光臨!


